(1). 从包装盒中取出温度计,先观察其指示温度是否与环境温度相符(应排除用手或其它物体接近测温元件导致指示温度变化可能性),若不相符应重新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2). 温度计若已超过出厂日期的十二个月,应重新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。
(3). 防腐型温度计仪表应检查聚四氟乙烯保护层是否完好(可将测温元件插入导电的液体,测其绝缘电阻,应大于200MΩ),若已损坏应更换新的温度计。
(4). 若仪表不符合使用要求,不得自拆、自状,必须送回我厂或取得“制造(修理)计量器具许可证”的单位修复方可使用。